一、法考革新的前沿认知2019年无论是客观题考试竣事,还是主观题考试竣事,考生均高呼题目“综合性太强”,现在的命题方式跟以往大纷歧样,这样的声音不停于耳!不少考生下了科场戏谑道:别问我题目难不难,我以为我比题目难,大家难,才是真的难,法考好难!在2018年9月21日中国普法网《2018法考元年:从“司考”到“法考”,为何要举行这样的革新?》一文中,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谈到几个法考革新的问题,在近两年的法考试卷上获得一一验证,特别是2018年、2019年的主观题试卷上:1.司考4张试卷存在偏重影象性知识、对执法事实认定和执法适用能力考察不足等考试内容和方式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2.实现对考生有重点的考察,增加案例题比重和考试时间,允许考生翻阅执法法例,它就不是死记硬背,力争使具有一定执法知识、有运用能力、有责任有情怀的法治人才选拔出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在文中谈及法考革新说道:这也是执法职业资格考试宗旨之所在,不仅考察考生应知应会的执法知识,更重要的是考察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多出没有尺度谜底的“活题”,突出考题的实践性。
文中同时谈到之所以划定客观题考试的及格结果在二年内有效,对于那些没有通过主观题考试的考生来说,就不用再准备客观题考试了,因为可以充实使用这个时间来补齐执法实践履历不足的短板,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活学活用的能力(可见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把考生往实务上去逼,但就现实而言,还无法做到完全衔接。)。
上述官方所通报的信息就是法考革新改在提高案例题分值比重,重明白,轻影象,重在分析、重在解决问题,活学活用!2018年、2019年作为法考革新的头两年,司法部在详细命题中思量到一定的过渡性,所以从2018年、2019年考生回忆的题目内容来看,知识点的考察,并未完全意义上突破应试的思维,部门题目只是形式上披上了案例化的外衣即以案例分析、执法方法磨练考生在执法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引导考生活学活用,重视执法实践。可是思量到考生自身执法实践能力的匮乏,基于应试选拔的形式要求,而给考生留有应试发挥的余地。可是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的命题,无论在内容难度上,还是命题技巧上,较2018年都要有所突破!那么2020年作为法考革新的第三年,在其前两年的基础和履历上,其法考题命题内容和技巧一定会继续有所突破。
从2018年、2019年考生对真题的反馈即可看出深化革新的迹象,法考革新逐渐稳步进入“深水区”。二、大幅度提高案例题分值比重(偏明白&轻影象)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团结公布《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执法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文中提到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
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2018年国家统一执法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赵大程在国家统一执法职业资格考试答记者问中关于考试内容提到,这一考试将增加磨练考生理论和实践相联合能力的考试内容和分值比重,主、客观题在命题上都市越发突出磨练考生在执法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对此司法部对于命题质料的泉源有着明确的要求:质料只管泉源于实务中的案例、实例、执法;司法实践常见领域、内容可有争论、理论深度,且应信息量大,综合性强。1.命题方式的变化法考在详细命题上,存在“依法命题”和“依案命题”的两种方式,依法命题指的是为了考察某些执法法例的详细条款(特别是新增、变更的执法条款。
),命题老师编写案例成为真题;以案命题指的是命题老师在一个真实案例的基础上举行技术性改编,成为真题。“以案命题”成为法考命题老师首选的命题方式!好比2018年主观题的设问中:显名股东因欠债成为被执行人,当法院对股权接纳强制措施时,隐名股东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股权归其所有,能否?在最高法院相关判中可以说这类判例比力常见。
其实就是实务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当法院对股权接纳强制措施时,隐名股东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股权归其所有,由此引发一系列诉讼,争夺股权,例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股权确认之诉、第三人打消之诉等等。只不外2018年考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命题难度的变化命题老师编写的案例对于考察的知识点很是具有针对性,题干中也不会泛起太多无效滋扰信息,不涉及其他考点,甚至为考而考,这是由命题老师的命题习惯、命题认知所决议的。
换句话说司考时代考察的方式更为直接、单一、偏影象性。而法考时代的真题是通过对热点案例的技术性改变,热点案例自己的庞大性、细节不行控等特点一定造就法考题目的灵活度提高,定性不唯一,以至于难度系数增大。所以“大幅度提高案例题分值比重”这一要求,所带来的改变就是真题案例自己的庞大性空前获得提高,案例细节的部门更为不行控且多元化,思考的维度要求更为周全。遇到跨学科融合的题目,那你上辈子真的是一道高数题,你太难了。
好比:【2019回忆版真题·多选】康康老师因车祸双腿截肢,安装了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一日与行政法佳佳大王发生口角,佳佳大王一怒之下将康康老师的假肢打碎。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A.康某的生命康健权受到了侵害;B.康某可就假肢向佳佳大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康某的身体权遭到了侵害;D.康某可主张所有权遭受侵害;本题目泉源于真实案例张某和陈某发生纠纷,陈某一扁担打在张某的右腿上,张某的右腿是假肢,在击打之下破损。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一案。
命题老师通过对其技术性改编,成为一道真题!本题的难度在于你需要先判断假肢是不是身体权的内容,其次还需要对侵害身体权的行为详细判断,这道题你才气完美解决!而本题在实务层面最具有争议的就是假肢到底是产业,还是身体,差别的定性同样会导致谜底的差别。相较于司考时代对身体权考察的方式而言,“假肢”这一滋扰因素,使得本题的难度有所提高。而司考时代,一般无需判断侵犯的客体是否为身体,而是对侵权行为的直接判断!假肢能否组成身体的组成部门,在实务中是区别看待的:假肢已组成身体不行分散的一部门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拆卸的,则不属于身体,如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拆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举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举行,否则可能造成康健损害或生命丧失的假肢,亦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门。
本案康某的假肢属于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故属于身体的组成部门,只能是身体。故佳佳大王侵害的是康某的身体权。其他选项在此不讨论。【2017—03—21】摄影喜好者李某为挚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
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酬劳若干。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D.不组成侵权司考时代的本题,A选项和C选项均考察到了身体权,你只需要记着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仅包罗两类:第一类实施侵犯行为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第二类实施侵犯行为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满性即可。那么本题中均无这两类行为,直接就可以清除A选项和C选项。其他选项在此不讨论!相比于法考时代,司考时代的真题就是这么直接、简朴。
题干中无任何关扰因素,属于知识点的影象性运用!因为在命题老师的世界里,侵犯身体权,要么就是擅自砍断你的手指,要么就是剪掉你的头发,不大可能会想到用假肢难为你,而现实生活总能让你意想不到,下一次干碎的可能是你的假牙(瑟瑟发抖)!同样2018年考察到的高空坠狗案,命题老师的世界里高空可以坠花盆、可以坠烟灰缸、甚至可以坠广告牌等等,不大可能会想到坠狗。狗这一伟大的动物在命题老师的试卷上只能或主动、或被动把男主或女主给咬了,紧接着去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而2018年的试卷上同样泛起了狗这一伟大的动物,可是它没咬人,它坠落致人重伤,你去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可是缺乏动物自主侵犯这一组成要件;你去探讨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可是狗是不是个“物”在实务中都是有争议的!此时考生很无辜,狗更无辜。
这就是现实中案例自己的庞大性一定导致题目的怪、难。因为现实中所发生的案例,其细节远比命题老师编写的案例更为灵活,更为出其不意。对考生基础知识的运用和明白,以及思维的缜密性提出了更高的应试要求!在2018年的客观题试卷中,“广州高空坠狗案”、“昆山龙哥案”、“新疆陨石归属案”、“西藏高速撒钉子案”等热点案件;在2019年的客观题试卷中“碎你假肢案”、“花呗、微信、U顿盗刷案”等贴近生活的实务案例;均通过技术性改变登陆当年的法考试卷上。可见“大幅度提高案例题分值比重”绝非一句空话,热点案例、贴近生活的案例确确实实成为命题老师的首选素材。
热点案例之所以能成为热点,自己也是因为具有争议,通过技术性改编成为真题,难度可想而知!3.备考方法的改变面临大幅度提高案例题分值比重,且不谈命题技巧,你要意识到案例的实务化自己一定增加题目的灵活度,对基础知识点的灵活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在备考阶段首先应该着重对基础知识点的明白,而非机械的影象,这里所谓的明白是知识点在案例中的灵活运用。对于机械地影象知识点,不能够正确且深入地相识法条背后的立法逻辑,那么这样的备考方式是欠妥的。
前期的知识学习,要把基础知识点揉碎了、掰开了去学习,后期并联合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审判参考等权威案例举行知识点的明白和运用。前期学习不宜求快,重在学懂!做题历程中要制止先入为主的的定性思维,要对案例作全面分析和思考,再去定性和作答。同时要注意案例中的细节,因为热点案例之所以引发关注,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因为细节的庞大,导致界线定性的模糊。在一个真题案例中,抓不住细节,那谜底的走向一定会发生偏差。
好比2019年的“假肢案”中命题老师特意提醒你:“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这句话就直接导致了有争议题目谜底的唯一性!从一个应试通关的角度而言,我们应该认可法考考察内容中案例比重的提高,所谓的多出没有尺度谜底的“活题”,突出考题的实践性;但不能过于夸大考试中对实务执法运用能力的要求。否则就突破了应试选拔这一本质要求,以及2020年法考所面临的群体多数是在校大学生,何来成熟的执法实务能力?既不切合革新的受众能力要求,与我王法学教育的水平也相差甚远。再提高案例题分值比重、再理论联合实务,依然不能偏离法考基础知识点的学习。基础知识点不掌握,更别谈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随着基础知识点的学习,要逐渐从司考真题案例引申到实务案例中,进一步提高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三、实体法与法式法联合考察(跨学科&跨体系)自从2018年至今,法考革新后两年的主观题试卷上,民法和民诉都未曾单独命题,而是以商法为焦点,融合民法(实体)和民诉(法式)综合考察。
这一命题趋势会继续延续和完善。2018年、2019年法考主观题的试卷上,均泛起民商综合的案例题。
2018年民商综合案例中的13问(民法7问、民诉5问、破产1问)考察的知识点涉及条约效力、条约排除权、破产法、民诉统领等多个学科。2019年民商综合案例中的10问(民法5问、民诉1问、商法3问、民商综合1问)考察的知识点涉及民法的债的保全之打消权、婚姻家庭的伉俪债务的认定、公司法的产业混同(即法人人格否认)、民诉的重复起诉、票据的质押等多个学科。民商融合命题的方式,打破以往一个案例只考察一个学科内容的限定。
在同一案例中,从多个学科维度去考察。好比2018年的主观题设问中: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纠纷如那边理?这就综合考察了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可是2018年、2019年的两道民商融合的案例题更多还是形式上的联合,在设问上并未完全综合。大多数设问也比力具有针对性、详细性、引导性。以至于题目自己并不是很难,考察的知识点也属于通例考点。所以基础知识点的重点学习还是很是重要的。
2020年的命题会在2018年、2019年革新的基础和履历上继续深入,学科融合命题的形式,康康老师判断在2020年依旧会延续。在未来民刑交织,民法与行政法的交织都是可能去综合命题的,这是由学科的实务性所决议的!这样的命题形式和设问方式,使得我们在可能融合命题的学科的学习中,除了着重基础知识点的学习,还要意识到学科之间并非伶仃的关系,在部门内容上应该要做到融会领悟。
我们在学习备考历程中,必须加大融合命题式的案例分析的训练,应该有意识的去归纳和总结关联学科之间知识点的联系,综合运用去解决详细的执法问题。四、扩大命题的开放性司考时代命题的开放性基本集中在刑法这个学科上,基于刑法学说的差别,允许有多个谜底,言之有理即可得分。
其他学科命题的开放性也有所萌芽。法考案例题基原来源于现实案例,案例的庞大性,可能很难让人得出唯一且确定的谜底,甚至可以从差别学科去回覆同一问题。加上法考革新明确要求“多出活题、不设尺度谜底”,理论与实务层面的争议,那么留给考生讨论的空间一定更大。
司法部明确强调:在司法考试中,不能刻意推销某种学说。司法考试重在考察考生是否明白了某一学说,详细案件中能否详细运用该学说。客观题阶段,如果命题老师考你多种学说,一定会让你在特定的前提下去答题即推理题。主观题阶段,命题老师一定给你探讨的空间,不会强迫你一定引用某种看法作答,言之有理,一定得分。
好比具有典型代表的题目:【2013—0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偷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恳求其不要拿她的工具。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甲并未接纳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组成抢劫罪B.如认为区分偷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果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如接纳B选项的看法,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切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产业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认为偷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偷窃,可按偷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此罪与彼罪的界线问题,是刑法中经常考察的角度。
而偷窃罪与抢夺罪界线的划定在实务和理论层面均有争议。通说主张,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果然取得财物,秘密取得财物属于偷窃行为,果然取得财物组成抢夺行为。本题以抢夺行为与抢劫行为、偷窃行为的区分为线索,考察考生对相关理论的实际推理运用能力。
【1】甲发现老妪后,掉臂老妪恳求继续翻找财物,这无法评价为甲接纳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既然甲并未接纳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就不能组成抢劫罪。
A选项正确。【2】从通说这一前提出发,甲是当着老妪的面取走财物,其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凭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划定应按抢劫罪治罪处罚。
B选项的推理正确。【3】组成抢夺罪,不仅要求存在抢夺行为,而且要求抢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接纳B选项的看法,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切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故无法以侵犯产业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C选项的推理正确。【4】关于作甚“偷窃”,一种有力的看法认为,偷窃是指以平和的手段(不会危及人身宁静的手段)得财物,不限于“秘密窃取”,果然取财的也可能属于偷窃行为。据此,甲的行为属于入户偷窃,可按偷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选项的推理正确。本题选项在特定的前提下,使得考生面临存在争议的知识点时无需作出自己的选择,而是运用题目假设的前提去分析案例,并能得出与前提相应的结论即可。在近几年的刑法主观题中,均要求答出多种看法,所以关于学说自己的争议,不要过分追求一定选择哪种学说答题。同时你也要注意到司法部不宣布真题的情况下,任何一道回忆版的真题,都很有可能因为某些细节的缺失而导致差别的谜底。
加之授课老师对回忆版真题还会举行二次改编,看似同一个案例,实质早已因细节的改变而变化了考察的重点。谜底虽然会差别!为此也不必过于纠结。法考革新后主观题均有选作题,商法和行政法二选一。即意味着主观题试卷上真正需要作答的题量淘汰。
这也是未来法考革新的一定趋势,提高题目自己的综合性,多个学科交织命题,淘汰题目数量,真正考察学生的执法运用能力!五、乱序版真题组卷司考时代的客观题试卷学科结构是每个学科的题目出完之后,才会泛起下一个学科的试题。好比:2016年卷二100道试题中,前21道单选试题根据刑法总则至分则学科的顺序,出了21道试题,紧接着从第22道单选试题再根据刑诉学科自己的体系出了21道试题,最后根据行政法学科自身的体系出了8道单选试题;司考时代真题组卷形式是严格根据每一个学科自身的学科体系集中结构在试卷上的,而法考时代的客观题则完全打乱了这个真题结构方式。每个学科试题随机打散漫衍于试卷中且不根据学科自身的体系泛起,也就是说当你在科场上拿到试卷时,上一道题你做的是刑法,下一道题可能就是刑诉,这叫形式上跨学科;上一道题你做的可能是刑法分则,下一道题可能做的是刑法总则,这叫跨学科体系。相较于司考时代,这样的组卷形式不仅打破了作答历程中题目难度的层层递进,对大家在科场上答题学科思维的转换速度、以及知识点熟练运用的水平要求进一步较高。
因为凭据我们的答题习惯,一个学科试题的集中泛起有利于我们凭据学科体系去思考相关的知识点,而法考真题随机打散的结构方式需要我们不停从一个学科思维跳跃到另一个学科,甚至相近的学科知识点容易搞混,好比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等。如果知识点掌握的不够熟练,就会导致考生常说的在科场上不知道做的是哪个学科知识点的情况泛起。
面临这一情况,最晚应该在8月初开始对新型组卷形式举行训练,8月之前也可以用纸质的试卷训练这一组卷形式,这是在形式适应这一革新情况。实质上还是需要考生对学科基础知识点掌握扎实,对学科体系信手拈来,知识点运用游刃有余。
泉源:康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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