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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海德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2-09-19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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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处罚犯罪,掩护人民,保障国家宁静和社会公共宁静,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凭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实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执法,处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执法,努力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掩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产业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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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处罚犯罪,掩护人民,保障国家宁静和社会公共宁静,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凭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实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执法,处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执法,努力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掩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产业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举行。

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法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卖力。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卖力。审判由人民法院卖力。

除执法特别划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小我私家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举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执法的有关划定。第四条国家宁静机关依照执法划定,管理危害国家宁静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执法划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执法划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私家的干预干与。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举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凭据,以执法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执法上一律平等,在执法眼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举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执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执法监视。第九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举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举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到场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域,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举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公布讯断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尚有划定的以外,一律公然举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法院治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讯断,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到场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到场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到场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诉。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置惩罚。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打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置惩罚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执法划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划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宽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八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到场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  辖第十九条 职能统领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举行,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运动实行执法监视中发现的司法事情人员使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使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十条 下层法院统领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可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统领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统领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宁静、恐怖运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法院统领最高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四条 级别统领的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须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庞大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统领。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领。第二十六条 优先、移送统领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须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领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八条 专门统领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统领另行划定。第三章 回  避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工具、方式与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判定人、辩护人、诉讼署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惩罚案件的。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克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划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划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划分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卖力人决议;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检察长和公安机关卖力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议。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议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议,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本章关于回避的划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判定人。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划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辩护与署理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状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元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状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接纳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状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接纳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见告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质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见告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见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实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实时见告管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难题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执法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切合执法援助条件的,执法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状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神经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执法援助机构指派状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执法援助机构指派状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六条执法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状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执法援助机构没有指派状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状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执法咨询、法式选择建议、申请变换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置惩罚提出意见等执法资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见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状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状师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凭据事实和执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去其刑事责任的质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正当权益。

第三十八条 侦查期间辩护状师的权利辩护状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执法资助;署理申诉、控诉;申请变换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相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辩护状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状师持状师执业证书、状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执法援助公文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实时摆设会见,至迟不得凌驾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怖运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状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状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相识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执法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状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状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划定。

第四十条辩护状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质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质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观察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质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置惩罚原则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事、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的证据,应当实时见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条辩护状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质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状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而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质料。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的义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资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扑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举行其他滋扰司法机关诉讼运动的行为。违反前款划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执法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管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管理。

辩护人是状师的,应当实时通知其所在的状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状师协会。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在审判历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第四十六条 诉讼署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署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署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质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见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委托诉讼署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见告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委托诉讼署理人。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署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划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辩护状师对在执业运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可是,辩护状师在执业运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宁静、公共宁静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宁静的犯罪的,应当实时见告司法机关。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署理人的申诉与控诉权辩护人、诉讼署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事情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诉应当实时举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五章 证  据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质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罗: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判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由查证属实,才气作为定案的凭据。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负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负担。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法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种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相识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实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观察。第五十三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讯断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居心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核办案件历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质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小我私家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通常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扑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执法追究。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观察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观察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实,应当切合以下条件: (一)治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法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清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清除规则接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接纳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清除。收集物证、书证不切合法定法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明白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明白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清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清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清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议和讯断的依据。第五十七条 对非法证据的纠正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诉、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举行观察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证据收荟萃法性的观察法庭审理历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划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质据收集的正当性举行法庭观察。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署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清除。申请清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质料。

第五十九条在对质据收集的正当性举行法庭观察的历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质据收集的正当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质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正当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六十条 非法证据的处置惩罚对于经由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清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划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清除。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由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而且查实以后,才气作为定案的凭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置惩罚。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通常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六十三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宁静。对质人及其近亲属举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攻击抨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证人、判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掩护对于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怖运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判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宁静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接纳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掩护措施: (一)不公然真实姓名、住址和事情单元等小我私家信息; (二)接纳不袒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克制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判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接纳专门性掩护措施; (五)其他须要的掩护措施。证人、判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宁静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接纳掩护措施,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证人因推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用度,应当给予津贴。证人作证的津贴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事情单元的证人作证,所在单元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人为、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凭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接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有身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接纳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切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推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牢固的住处和收入。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推行义务的执法结果保证人应当推行以下义务: (一)监视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划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划定的行为的,应当实时向执行机关陈诉。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划定的行为,保证人未推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执法结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划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脱离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事情单元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陈诉; (三)在传讯的时候实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滋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扑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凭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划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运动; (四)将护照等收支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生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划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门或者全部保证金,而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悟,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划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议机关应当综合思量保证诉讼运动正常举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第七十三条 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划定的,取保候审竣事的时候,凭排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执法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切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有身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管理案件的需要,接纳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接纳监视居住措施的。对切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视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牢固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寓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怖运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寓所执行。

可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寓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眷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划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寓所监视居住的决议和执行是否正当实行监视。第七十六条指定寓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执法结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划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脱离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实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滋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扑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收支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生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划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与监控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接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划定的情况举行监视;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举行监控。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排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凌驾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实时排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排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实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元。

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议,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纳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宁静、公共宁静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扑灭、伪造证据,滋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诉人实施攻击抨击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议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思量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居心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划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觉察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瞥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扑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三条 异地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 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刻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置惩罚: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觉察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刻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凌驾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怖运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眷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刻通知被拘留人的眷属。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举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刻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质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须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到场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批准逮捕中的讯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切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劈面陈述的; (三)侦查运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到场人,听取辩护状师的意见;辩护状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状师的意见。第八十九条 批捕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议。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举行审查后,应当凭据情况划分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议。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议,公安机关应当立刻执行,而且将执行情况实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增补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议。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刻释放,而且将执行情况实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而且切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不批捕的异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议,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可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刻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刻复核,作出是否变换的决议,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刻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眷属。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的处置惩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议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举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刻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五条 逮捕后的须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须要性举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换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置惩罚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六条 不妥强制措施的打消和变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纳强制措施不妥的,应当实时打消或者变换。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换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换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议;差别意变换强制措施的,应当见告申请人,并说明差别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 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置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例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置惩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接纳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排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换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接纳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排除强制措施。第一百条 侦查监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事情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运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历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产业、团体产业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二条 产业保全人民法院在须要的时候,可以接纳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产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接纳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纳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第一百零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了案方式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举行调整,或者凭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讯断、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太过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及其盘算期间以时、日、月盘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罗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逾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沐日的,以节沐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沐日而延长。第一百零六条 期间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延长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举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运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眷属或者所在单元的卖力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吸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加入,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九章 其他划定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执法举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事情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署理人”是指被署理人的怙恃、养怙恃、监护人和负有掩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到场人”是指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诉讼署理人、辩护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署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委托代为到场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委托代为到场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 立案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统领规模,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质料泉源 对立案质料的接受和处置惩罚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产业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诉、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统领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置惩罚,而且通知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统领而又必须接纳紧迫措施的,应当先接纳紧迫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划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诉、举报的形式及要求报案、控诉、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诉、举报的事情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诉、举报的事情人员,应当向控诉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执法责任。可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纵然控诉、举报的事实有收支,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宁静。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然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诉、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守旧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质料的审查和处置惩罚 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诉、举报和自首的质料,应当根据统领规模,迅速举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而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诉人。控诉人如果不平,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视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建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章 侦查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举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质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切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由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举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质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诉权及其处置惩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诉: (一)接纳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排除或者变换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接纳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排除查封、扣押、冻结不排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更换、违反划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诉的机关应当实时处置惩罚。对处置惩罚不平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实时举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卖力举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举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举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所在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所在或者到他的住处举行讯问,可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事情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连续的时间不得凌驾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庞大,需要接纳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连续的时间不得凌驾二十四小时。不得以一连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须要的休息时间。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的法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覆。可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覆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见告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置惩罚和认罪认罚的执法划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而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纪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增补或者纠正。犯罪嫌疑人认可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须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口供。第一百二十三条 讯问的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历程举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历程举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举行,保持完整性。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的所在、方式与要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举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元、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所在举行,在须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事情证件,到证人所在单元、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所在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体举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见告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执法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划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的执法适用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划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规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举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须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举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义务掩护犯罪现场,而且立刻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条 执行勘验、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尸体剖解的法式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议剖解,而且通知死者眷属加入。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身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举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收罗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须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事情人员或者医师举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到场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而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到场。

第一百三十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在须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举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到场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克制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的工具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举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七条 协助义务的划定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义务根据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证举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迫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举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九条 搜查的法式和要求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眷属,邻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事情人员举行。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眷属,邻人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眷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规模在侦查运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种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更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就地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一百四十三条 扣押邮件、电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第一百四十四条 查封、冻结产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凭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划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产业。

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产业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扣押物的处置惩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产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排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第一百四十六条 判定的规模 判定人的种类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举行判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定的法式及执法责任判定人举行判定后,应当写出判定意见,而且签名。判定人居心作虚假判定的,应当负担执法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 判定意见的见告义务 对判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置惩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判定意见见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增补判定或者重新判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神经病判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怖运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凭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由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接纳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使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凭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由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接纳技术侦查措施,根据划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议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由批准,可以接纳追捕所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议应当凭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接纳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工具。批准决议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接纳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实时排除;对于庞大、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须要继续接纳技术侦查措施的,经由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凌驾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接纳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根据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工具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接纳技术侦查措施历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应当保密;对接纳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质料,必须实时销毁。

接纳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质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接纳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第一百五十三条 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为了查明案情,在须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卖力人决议,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可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接纳可能危害公共宁静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运动,公安机关凭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划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一百五十四条依照本节划定接纳侦查措施收集的质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宁静,或者可能发生其他严重结果的,应当接纳不袒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掩护措施,须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质据举行核实。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缉的条件及法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公布通缉令,接纳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统领的地域以内,可以直接公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统领的地域,应当报请有权决议的上级机关公布。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凌驾二个月。

案情庞大、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庞大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庞大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划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议,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未便的边远地域的重大庞大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团体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庞大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难题的重大庞大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划定延恒久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议,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划定重新盘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举行观察,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盘算,可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第一百六十一条 听取状师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状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状师的意见,并记载在案。

辩护状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而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质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议;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见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状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载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第一百六十三条 打消案件在侦查历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打消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刻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而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划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切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划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议,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置惩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举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刻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议。在特殊情况下,决议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刻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而且切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置惩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看成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打消案件的决议。

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议。第一百七十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划定举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增补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增补观察,须要时可以自行增补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接纳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排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议。在特殊情况下,决议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议接纳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实,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运动是否正当。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重大、庞大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切合速裁法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议,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凌驾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统领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盘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被害人及其诉讼署理人的意见,并记载在案。

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被害人及其诉讼署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见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执法划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被害人及其诉讼署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载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执法划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去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划定听取值班状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状师相识案件有关情况提供须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法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神经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署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第一百七十五条 增补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质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划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质据收集的正当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增补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增补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增补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增补侦查完毕。

增补侦查以二次为限。增补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盘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增补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切合起诉条件的,应看成出不起诉的决议。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看成出起诉决议,根据审判统领的划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质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质料。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划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看成出不起诉决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例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去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议。人民检察院决议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排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置惩罚。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置惩罚效果实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决议的宣布不起诉的决议,应当公然宣布,而且将不起诉决议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元。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刻释放。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议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议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议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议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议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平,可以自收到决议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议见告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议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质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议的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划定作出的不起诉决议,被不起诉人如果不平,可以自收到决议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看成出复查决议,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八十二条 特殊案件的打消、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打消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议,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凭据前款划定不起诉或者打消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实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置惩罚。第三编 审  判第一章 审判组织第一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下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举行,可是下层人民法院适用浅易法式、速裁法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举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举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举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议,可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开庭审理而且评议后,应看成出讯断。对于疑难、庞大、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议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应当执行。第二章 第一审法式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举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议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议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清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相识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所在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署理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然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所在。

上述运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然审理、不公然审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然举行。可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小我私家隐私的案件,不公然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然审理的,可以不公然审理。

不公然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然审理的理由。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见告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见告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见告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执法划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正当性。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举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署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对质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治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须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员就其执行职务时眼见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划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对判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判定人有须要出庭的,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判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判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凭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强制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可是被告人的配偶、怙恃、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议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观察核实证言、判定结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见告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执法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署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质人、判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判定人。第一百九十五条 观察核实物证、证据文书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判定人的判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署理人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六条 休庭观察法庭审理历程中,合议庭对质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质据举行观察核实。

人民法院观察核实证据,可以举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判定和查询、冻结。第一百九十七条 调取新证据法庭审理历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署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判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判定人作出的判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看成出是否同意的决议。

第二款划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判定人的有关划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辩说和最后陈述法庭审理历程中,对与治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举行观察、辩说。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可以对质据和案件情况揭晓意见而且可以相互辩说。审判长在宣布辩说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置惩罚在法庭审判历程中,如果诉讼到场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议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打击法庭或者侮辱、离间、威胁、殴打司法事情人员或者诉讼到场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举行评议,凭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执法划定,划分作出以下讯断: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依据执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看成出有罪讯断; (二)依据执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看成出无罪讯断;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看成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建立的无罪讯断。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置惩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讯断时,一般应当采取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纷歧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显着不妥,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显着不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讯断。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讯断宣告讯断,一律公然举行。

当庭宣告讯断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讯断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讯断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刻将讯断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讯断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署理人。第二百零三条 讯断书讯断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而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历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举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判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增补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举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划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增补侦查完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署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七条法庭审判的全部运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门,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认可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纪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增补或者纠正。当事人认可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凌驾三个月。对于可能判正法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划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统领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盘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增补侦查的案件,增补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盘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执法划定的诉讼法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罗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置惩罚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产业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置惩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举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形划分处置惩罚: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增补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置惩罚。法庭审理历程中,审判人员对质据有疑问,需要观察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划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举行调整;自诉人在宣告讯断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息争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划定的案件不适用调整。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划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历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划定。第二百一十四条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的案件,切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浅易法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实的; (二)被告人认可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浅易法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浅易法式。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浅易法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浅易法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神经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配合犯罪案件中部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浅易法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浅易法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浅易法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适用浅易法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举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凌驾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举行审判。适用浅易法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百一十七条 浅易法式的开庭准备适用浅易法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见告被告人适用浅易法式审理的执法划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浅易法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适用浅易法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署理人相互辩说。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浅易法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判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说法式划定的限制。但在讯断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二百二十条适用浅易法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凌驾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历程中,发现不宜适用浅易法式的,应当根据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划定重新审理。第二百二十二条 速裁法式适用的条件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法式的,可以适用速裁法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法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法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神经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配合犯罪案件中部门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法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署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告竣调整或者息争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法式审理的。第二百二十四条 速裁法式的详细适用适用速裁法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划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举行法庭观察、法庭辩说,但在讯断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法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法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凌驾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历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法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根据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划定重新审理。第三章 第二审法式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署理人,不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讯断、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署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讯断、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门,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捏词加以剥夺。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讯断、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不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讯断的,自收到讯断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看成出是否抗诉的决议而且回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平讯断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讯断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二百三十二条 抗诉的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讯断、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而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而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妥,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而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三十三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讯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执法举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规模的限制。配合犯罪的案件只有部门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举行审查,一并处置惩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治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正法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议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署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举行。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议开庭审理后实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平第一审讯断的上诉、抗诉案件,经由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划分处置惩罚: (一)原讯断认定事实和适用执法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讯断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执法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妥的,应当改判; (三)原讯断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打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划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讯断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讯断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署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增补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划定的限制。第二百三十八条 一审违反法定法式案件的处置惩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执法划定的诉讼法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打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然审判的划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正当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划定的诉讼法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百三十九条 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法式举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讯断,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划定可以上诉、抗诉。第二百四十条 对裁定的二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平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由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划定,划分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打消、变换原裁定。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盘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审法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法式,除本章已有划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法式的划定举行。第二百四十三条 二审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正法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划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议,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议。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二审效力第二审的讯断、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讯断、裁定,都是终审的讯断、裁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置惩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置惩罚。对被害人的正当产业,应当实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恒久生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处置惩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讯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置惩罚。人民法院作出的讯断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凭据讯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举行处置惩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事情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置惩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第四章 死刑复核法式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批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正法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差别意判正法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正法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正法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批准权中级人民法院判正法刑脱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脱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举行。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看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状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状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历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效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章 审判监视法式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是不能停止讯断、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讯断、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治罪量刑的; (二)据以治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实、依法应当予以清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讯断、裁定适用执法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执法划定的诉讼法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审判监视法式的主体及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执法效力的讯断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执法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置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执法效力的讯断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执法效力的讯断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执法效力的讯断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执法效力的讯断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根据审判监视法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讯断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重新审判的法式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视法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举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法式举行审判,所作的讯断、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法式举行审判,所作的讯断、裁定,是终审的讯断、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百五十七条 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议人民法院决议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接纳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接纳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议。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视法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议中止原讯断、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视法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议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恒久限的,不得凌驾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视法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划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划定。

第四编 执  行第二百五十九条 执行的依据讯断和裁定在发生执法效力后执行。下列讯断和裁定是发生执法效力的讯断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讯断和裁定; (二)终审的讯断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的讯断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脱期二年执行的讯断。

第二百六十条 无罪、免去刑事处罚的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讯断被告人无罪、免去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刻释放。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批准的死刑立刻执行的讯断,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下令。

被判正法刑脱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脱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居心犯罪,死刑脱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居心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居心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脱期执行的期间重新盘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下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可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而且立刻陈诉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讯断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体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有身。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下令才气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视。死刑接纳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宣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陈诉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眷属。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讯断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讯断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执法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牢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正法刑脱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牢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实时收押,而且通知罪犯眷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有身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划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议;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牢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牢狱治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百六十六条牢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议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决议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议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妥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议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议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刻对该决议举行重新核查。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时收监: (一)发现不切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视治理划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议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议,将有关的执法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牢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切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实时通知牢狱或者看守所。第二百六十九条 非羁系罪犯的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卖力执行。第二百七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元、居住地下层组织。

第二百七十一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难题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淘汰或者免去。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产业的执行没收产业的讯断,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须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置惩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讯断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置惩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体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妥,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举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第二百七十五条牢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讯断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置惩罚。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运动是否正当实行监视。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第五编 特别法式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法式第二百七十七条 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目标与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作用、挽救的目标,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执法资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执法援助机构指派状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凭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发展履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举行观察。第二百八十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议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状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划分关押、划分治理、划分教育。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署理人加入。

无法通知、法定署理人不能加入或者法定署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元、居住地下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掩护组织的代表加入,并将有关情况记载在案。加入的法定署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入的法定署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加入的法定署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事情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署理人可以举行增补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划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划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切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体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议。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议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议,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划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议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看成出起诉的决议。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磨练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举行监视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增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视考察事情。

附条件不起诉的磨练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议之日起盘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遵守执法法例,听从监视; (二)根据考察机关的划定陈诉自己的运动情况; (三)脱离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根据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第二百八十四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执法结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磨练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打消附条件不起诉的决议,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议附条件不起诉以前另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治理划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视治理划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磨练期内没有上述情形,磨练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看成出不起诉的决议。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然审理。可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掩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加入。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载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载予以封存。犯罪记载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元凭据国家划定举行查询的除外。依法举行查询的单元,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载的情况予以保密。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其他划定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划定的以外,根据本法的其他划定举行。

第二章 当事人息争的公诉案件诉讼法式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罪致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体谅,被害人自愿息争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息争: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划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居心犯罪的,不适用本章划定的法式。

第二百八十九条 息争协议的审查与制作双方当事人息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息争的自愿性、正当性举行审查,并主持制作息争协议书。第二百九十条 息争协议的效力对于告竣息争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置惩罚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议。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第三章 缺席审判法式第二百九十一条 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对于贪污行贿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实时举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怖运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举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切合缺席审判法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议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举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划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执法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讯断,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作出处置惩罚。第二百九十三条 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执法援助机构指派状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九十四条 上诉、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讯断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平讯断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讯断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历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讯断、裁定发生执法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

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见告罪犯有权对讯断、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讯断、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讯断、裁定对罪犯的产业举行的处置惩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凌驾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讯断。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讯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视法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讯断。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法式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行贿犯罪、恐怖运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例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划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自得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质料,并列明产业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须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产业。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法式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举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通告。通告期间为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到场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署理人到场诉讼。人民法院在通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举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到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产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排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划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三百零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在审理历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的强制医疗法式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的工具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宁静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宁静,经法定法式判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三百零三条 强制医疗的法式凭据本章划定对神经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议。

公安机关发现神经病人切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历程中发现的神经病人切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历程中发现被告人切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议。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神经病人,在人民法院决议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接纳暂时的掩护性约束措施。第三百零四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举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署理人加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署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执法援助机构指派状师为其提供执法资助。第三百零五条 强制医疗的审限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切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议。

被决议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议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的排除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举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实时提出排除意见,报决议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排除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议和执行实行监视。附则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海上、牢狱发生案件的侦查军队守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推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牢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牢狱举行侦查。军队守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牢狱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划定两个选择划定因为我可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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